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0〕84 號)規定,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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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