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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制造業增值稅重要問題看這里
來源:http://www.mengxinmaoyi.com/ 時間:2021-05-07 00:00:00瀏覽次數:1413次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晰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方針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晰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發布,明晰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方針和征管問題。以下這些熱點問題,您都了解嗎?
一、納稅人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已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按照1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同時,在上述期間存在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納稅人在該期間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二、是否只有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九類產品中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才能申請享受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不是。15號公告規定,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下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判斷納稅人是否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具體標準,是納稅人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上述9類產品合計的銷售額占比,而不是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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