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補交去年印花稅以及罰款、滯納金等,如何做賬?
解答:不用說,罰款與滯納金都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因此在實際繳納的時候,直接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支出”即可,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做納稅調增。
對于補繳的印花稅,有人說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進行“追補扣除”。
而追補扣除的前提是:“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雖然繳納的印花稅是可以稅前扣除,但是以前年度并沒有“實際發生”:1、會計上并沒有預提并計入以前年度的損益;2、以前年度并沒有實際繳納(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繳納也可以視為上年度實際繳納)。
因此,補繳以前年度的印花稅,根本就不能滿足“追補扣除”的條件。
對于補繳去年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在上年度扣除
在上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5月31日)補繳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直接申報扣除。
會計賬務處理分兩種情況:
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對于金額較為重大的,應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追溯調整,并且重新編制上年度的財報,并向稅務局申請更正四季度財報,在匯算清繳時申報更正過的財報。
對于金額不是重大的,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直接計入在當期損益;稅前扣除可以在上年匯算中扣除,但是做好臺賬登記,要注意下一年度避免重復扣除。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按照規定不需要追溯調整,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可。同樣可以在上年度匯算中扣除,也是做好臺賬登記,要注意下一年度避免重復扣除。
二、在補繳當年扣除
如果補繳的時間已經是5月31日之后的,就不滿足在上年度稅前扣除的條件了。但是,繳納的印花稅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此就只能在實際繳納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依然需要分為兩種情況,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且金額重大才進行追溯調整,其余的情況下直接計入當年損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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