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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08:50:03
《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請看清楚,只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才需要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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