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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2021-06-23 08:47:16
收入準則規范的合同成本包括兩類: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是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二是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是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合同取得成本是取得合同的相關增量成本,通常與履行履約義務無關,沉沒成本不能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銷售費用,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此外,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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