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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2021-06-21 08:58:23
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處理,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等,都是可以按照規定“暫估”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比如,企業購進的存貨,到月末沒有取得發票,會計核算就需要按照《入庫單》等進行暫估:
借:存貨
貸:應付賬款-暫估
然后,企業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辦理生產領料或銷售出庫等,然后按照會計核算程序正常辦理成本結轉或費用結轉;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也是不管是否實際收到發票,直接按照會計核算的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暫估存貨購進的,到次月初,對于暫估購進的會計分錄,如果是使用ERP等財務軟件,會自動生成金額完全一致紅字沖銷憑證。
借:存貨(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紅字)
次月如果收到發票,就按照正常購進入庫核算;如果次月末還是沒有收到發票,就在月底繼續做暫估分錄。在往以后月度,重復前述的過程。
因此,年初暫估了,到年底還沒有到發票,應該是每月都會紅字沖銷與暫估的,沖銷的是購進的存貨和“應付賬款-暫估”科目,而不是沖銷已經計入的“主營業務成本”或相關的成本、費用。
如果屬于真實發生的成本費用,不管是否能夠稅前扣除,都應該真實點在核算與財報中反映。況且,對于暫估沒有收到發票的,只要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發票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所以,對于因為暫估產生的成本費用,即便是年底沒有收到發票,也是不需要沖銷成本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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