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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2021-05-27 09:01:53
按照描述,似乎300萬元的債務,子公司是不能支付的,如果注銷就會導致形成債務重組收益或清算所得,顯然是不劃算的。
如果選擇進行吸收合并,并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則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因此,在吸收合并的情況下,不會產生債務重組收益或清算所得的情況,而且子公司的虧損還有可能由合并后母公司繼續稅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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