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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08:58:55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因此,只有上述規定的經營活動中,才需要開具發票。對于不是屬于上述經營活動的是不需要開具發票,比如雙方發生的債權與債務等。
開具條件:《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對于稅務總局特別規定允許不征稅收入開具發票,也可以交易發生時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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