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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08:48:51
由于轉讓對象分別是自然人股東和同一100%控制下的企業,因此需要分別處理。
一、轉給同一控制下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第二條“關于股權、資產劃轉”規定: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問題中描述的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權,轉讓給同一100%控制下C公司,只要滿足上述規定中的條款,就可以不交企業所得稅。
二、轉給個人股東
B公司把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股東,如果股東并無現金再出資收購轉讓股權的話,就等同于B公司向股東分紅或股東收回部分投資。
如果按照分紅處理,股東A自然人當然需要按照規定,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按照收回投資處理,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因此,對于轉讓給自然人股東的,無論哪種處理,實際上就是視同B公司進行股轉轉讓,轉讓收入需要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當B公司轉讓收入大于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部分,為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需要作為應稅收入處理,按規定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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