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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08:53:23
您此處的“個人”,應該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業主,而不是其他的“個人”。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00]16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發布),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作出了詳細規定。
按照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管企業是否實際分配,只要實現了盈利,都應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年終后進項匯算清繳;或者是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在申報繳稅,利潤就變成了“稅后利潤”,屬于業主的個人合法資產,業主可以作為利潤分配轉至私人賬戶用于消費。
會計處理:
借:利潤分配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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